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4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中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汇金大厦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平安南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乃朝,总经理。
关于中渥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东、休门街西、东风路北的土地(证号:东【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东、休门街西、东风路北的土地(证号:东【XXXX】XXXXX)。
二、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递交续行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