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渥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大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与中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987号

原告:杭州大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望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6057794R。

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璐琼,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汇金大厦1103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03356717。

法定代表人:郑旭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互互感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互互感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互互感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杭州大互互感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 叶

书 记 员 徐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