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2217号
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七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6054XXXX。
法定代表人:周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挺,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79号汇金大厦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03356717。
法定代表人:王领。
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柳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梦婷
书记员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