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22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七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6054XXXX。
法定代表人:周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挺,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79号汇金大厦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0335XXXX。
法定代表人:王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赣0191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9月11日,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合理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冻结或已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柳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梦婷
书记员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