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1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03356717。
法定代表人:王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5811819A。
法定代表人:郭刀朝,总经理。
关于中渥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冀A×××××、冀A×××××、冀A×××××四辆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A×××××、冀A×××××、冀A×××××、冀A×××××四辆小型汽车。
二、查封期限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递交续行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柴兴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