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纵横优仪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重庆聚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8030号之一
原告:江苏纵横优仪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88837847。
法定代表人:冯德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醒洲,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聚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4-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6U827。
法定代表人:谢燕。
原告江苏纵横优仪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运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纵横优仪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纵横优仪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聚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70元,共计3458元,由原告江苏纵横优仪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员  周 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陶梦洁
书 记 员  刘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