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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蒙城县供电公司、江苏坤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22民初19号 原告:***,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蒙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北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QYGFXU(1-1)。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坤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海安高新区江海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66239217D。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蒙城县供电公司、江苏坤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8日大约11时30分,原告驾驶二轮电动车,从蒙城县三义镇三义街返回三义镇******的途中,因被告在秦庄附近的四岔路口处将一条绳横穿公路,一头拴在电线杆,一头拴在对面的木桩上,原告驾驶电动车途经此处时被被告拴的绳刮倒在地,致使原告受伤,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受损。双方为人身损害损失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蒙城县供电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诉称2018年12月8日约11时30分,其驾驶电动车在秦庄附近的四岔路口被供电公司栓的绳刮倒在地,致使受伤。原告诉称的拴绳行为,供电公司从未事实,且在原告所称的时间、地点、、地点司亦未有施工行为。原告所称的拴绳和所受损害与供电公司没有关联。二、拴绳行为非供电公司实施。供电公司经了解,原告所称的在秦庄路上的拴绳是江苏坤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海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区实施电力线路改造工程施工所为,坤朗公司对原告所受损害已给予一定赔偿。三、原告诉称的拴绳地,即***区10KV07线改造施工工地,该工程项目由坤朗公司中标承揽施工,坤朗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7.3条)在施工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坤朗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供电公司既不是本案的施工人,拴绳人,更不是加害人,不是赔偿责任主体。原告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原告对供电公司的诉请。 江苏坤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医疗费用我司已经全部支付,该项请求不应支持。原告住院共20天,护理费期限过长,应按20天计算,营养费、误工费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交通费不应支持,鉴定费我司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0日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蒙城县供电公司、江苏坤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为蒙城县10KV三义牛庙07线***等改造工程。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蒙城县供电公司将该工程交于江苏坤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18年12月8日***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蒙城县三义镇三义街返回三义镇******的途中,因江苏坤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位于秦庄附近的四岔路口将一根绳横穿公路拴在路上,***在经过此地时,被被告拴的绳刮倒摔伤。***至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00元X(6+14)天=2000元,护理费3690元,误工费20340元,营养费30元X30天=90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酌定100元,合计27630元。事故发生后,江苏坤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案涉医疗费12799.26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江苏坤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在施工中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在公路上拴绳,对导致***摔伤具有过错,依法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主张江苏坤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损失的合理合法部分27630元,本院予以支持。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蒙城县供电公司仅是作为发包方,对***的摔伤没有过错,且不符合法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在本案中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蒙城县供电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张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坤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2763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负担185元,由江苏坤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范 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孜月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