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终1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耀洪,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赤水镇东山南路**原经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2YC59P2Y。
法定代表人:林仁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华,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漳平市蓝田小学,,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蓝田村
法定代表人:吕水旺,校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漳平市蓝田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20)闽088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20)闽088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国柱
审判员 陈水柏
审判员 李馀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翁晓芸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