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81民初51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耀洪,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赤水镇东山南路52号原经委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2YC59P2Y。
法定代表人:林仁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华,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漳平市蓝田小学,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蓝田村。
法定代表人:吕水旺,校长。
原告***与被告***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平市蓝田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金 友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红
人民陪审员 吕 淑 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朱 经 炜
书 记 员 李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