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81民初3243号
原告:福建省能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2号B幢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U4172E。
法定代表人:郑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超,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榜山镇柯坑村柯坑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81489651502G。
法定代表人:郑林盛。
原告福建省能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能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陈海超,被告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林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省能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本金276287.15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76287.1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原告福建省能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原名:龙海市社会福利院)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新装2×800KVA配变工程。该工程签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69861.56元整,上述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双方承诺等。上述工程于2019年9月18日竣工并于2019年9月20日验收,2020年1月8日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审定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原名:龙海市社会福利院)新装2×800KVA配变工程核定价格为人民币1176287.15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900000元,尚欠工程款本金276287.15元。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被告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辩称,对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其诉求的本金无异议,其也积极向财政申请款项,因资金紧张财政未拨款才导致逾期付款,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应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能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龙海市社会福利院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福建省能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承包龙海市社会福利院新装2×800KVA配变工程,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069861.56元。合同还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福建省能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进场施工,上述工程于2019年9月18日竣工并于2019年9月20日验收。2020年1月8日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审定龙海市社会福利院新装2×800KVA配变工程核定价格为人民币1176287.15元。龙海市社会福利院现更名为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施工后,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支付福建省能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900000元,尚余工程款276287.15元未支付。2021年4月14日,福建省能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款,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至今仍欠276287.15元未支付。福建省能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开具票面金额为1176287.15元的增值税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汇款凭证、律师函、EMS邮寄底单,以及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经举证、质证,本院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被告应按双方结算款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经原告催告,被告至今尚欠276287.15元工程款未付,应承担及时支付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自其向被告书面催款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应支付利息,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能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76287.15元及利息(以276287.1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604元,减半收取计2802元,由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蓝雪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宇敏
书 记 员 颜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