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执4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能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2号B幢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2U4172E。
法定代表人:郑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榜***坑村柯坑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81489651502G。
法定代表人:朱**山。
本院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能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海区社会福利事业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闽0681执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