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进与某某旅松毛岭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5民初2701号 原告:**进,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旅松毛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文坊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2Y70E17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下都镇吉安村政通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1G5TM9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进与被告***旅松毛岭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进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2元,减半收取445.6元,由**进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林 敏 代理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