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纪宏鑫建设有限公司

惠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世纪宏鑫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36777号之二
原告:惠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街道小铁管区兴隆村木薯坑。
法定代表人:舒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觅,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新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八秀。
被告:余振潮,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原告惠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余振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惠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惠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惠州市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