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纪宏鑫建设有限公司

宁明县桂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02民初1771号
原告:**县桂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MA5KBU3W7Y,住所地:**县海渊镇峙北村海思大道335号。
法定代表人:卢丁贵。
被告:余振潮,男,汉族,1949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实验区。
被告:福建世纪宏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1H1HY52,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新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八秀。
被告:惠州市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36Q5R56,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金青路1号街道办事处109号室。
法定代表人:刘品。
本院在受理原告**县桂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振潮、福建世纪宏鑫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2月1日向原告开具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缴交本案受理费11134.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杨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