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纪宏鑫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宝树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02民初2314号
原告:东莞市鑫宝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0EMD21,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蛟坪大道128号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振潮,男,汉族,1949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告:惠州市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36Q5R56,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金青路1号街道办事处109号室。
法定代表人:刘品。
被告:福建世纪宏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1H1HY52,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新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八秀。
本院在受理原告东莞市鑫宝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振潮、惠州市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骏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2月20日向原告开具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缴交本案受理费18304.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杨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