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曼利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191号
原告:东莞市曼利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东纵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50935320。
法定代表人:刘济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锡标,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萍,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双溪村柘麻树下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68754239X。
法定代表人:张玉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金昌,男,出生,畲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系公司的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曼利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曼利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437.5元(原告已预交),该款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吉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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