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上杭能群建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23民初2190号
原告:福建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68754239X),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同康新村一小区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福建上杭能群建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古田镇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福建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上杭能群建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建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福建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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