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腾信坤泰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6民初2290号
申请人:新疆腾信坤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新疆国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林,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新疆国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
负责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新疆腾信坤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国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腾信坤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478140.32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以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腾信坤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疆新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国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麟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价值478140.3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韩珊
人民陪审员傅红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