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82民催1号
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50515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
法定代表人康兆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蕾,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勇,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0年10月1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27055747,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到期日为2017年12月15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盐城市大丰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台市财政局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4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大丰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刚
审 判 员  沈勇兵
审 判 员  杨 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贲慧杰
书 记 员  束红梅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