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5631号
原告:四川中庆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正科甲巷**附**。
法定代表人:王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时奇,男,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
法定代表人:肖**军。
原告四川中庆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中庆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中庆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光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锐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