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财保212号
申请人:韩桂彬,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吉,四川基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
法定代表人:肖**军,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祝庆,职务不详。
申请人韩桂彬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496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4960000元的限额内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桂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在496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韩桂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书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