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6民初939号
原告:安徽港口集团淮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铁运公司机关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041Q1K。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关山一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4642302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港口集团淮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港口集团淮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港口集团淮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