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802民初2863号
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住址地: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三角站东侧(湛江市国营东海林场木片加工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永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志雄,男,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文英,女,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湛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吴其远。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9.1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莹莹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