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804执恢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
被执行人:雷州市天和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雷州市雷城天和小区。
被执行人:陈白球,女,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吴实之妻。
被执行人:吴果,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吴实之子。
被执行人:吴闻闻,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吴实之女。
被执行人:谢华健,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林爱玲,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谭进娣,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谢中健,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吴其远。
被执行人:刘然,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雷州市天和发展有限公司、吴实(已故)、谢华健、林爱玲、谭进娣、谢中健、湛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804执恢14号,原执行案号为(2011)湛坡法执字第230号。经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吴实名下登记有不动产:(1)位于雷州市雷城镇×××××(第二期)【证号:雷府国用(2013)第00×××××/082435×××××号,面积:109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位于雷州市雷城镇×××(第二期)六层楼房一栋【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9号,建筑面积1159.02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1)湛坡法执字第230号之十二执行裁定书予以续封。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实死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粤0804执恢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陈白球、吴果、吴闻闻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向***履行在继承吴实遗产范围内,承担(2009)湛坡法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中应承担的债务。该变更主体裁定书已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湛坡法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州市天和发展有限公司、陈白球、吴果、吴闻闻、谢华健、林爱玲、谭进娣、谢中健、湛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次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用直接方式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雷州市天和发展有限公司、陈白球、吴果、吴闻闻、谢华健、林爱玲、谭进娣、谢中健、湛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然、***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2009)湛坡法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二、《编号:广东诚业评字第F202003017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被执行人吴实名下的上述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上述房地产总价值11552548元;三、《(2019)粤0804执恢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地产权;四、《网拍告知书》,在淘宝网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权。上述不动产经过两次拍卖及一次变卖后,均因无人竞买以致流拍。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按最后变卖价格回收上述不动产抵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回收抵债的意向,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尚明
审判员 李 毅
审判员 李杰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妙珍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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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804执恢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
被执行人:雷州市天和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雷州市雷城天和小区。
被执行人:陈白球,女,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吴实之妻。
被执行人:吴果,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吴实之子。
被执行人:吴闻闻,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吴实之女。
被执行人:谢华健,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林爱玲,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谭进娣,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谢中健,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吴其远。
被执行人:刘然,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雷州市天和发展有限公司、吴实(已故)、谢华健、林爱玲、谭进娣、谢中健、湛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8日恢复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804执恢14号,原执行案号为(2011)湛坡法执字第230号。经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吴实名下登记有不动产:(1)位于雷州市雷城镇×××××(第二期)【证号:雷府国用(2013)第00×××××/082435×××××号,面积:109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位于雷州市雷城镇×××(第二期)六层楼房一栋【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9号,建筑面积1159.02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1)湛坡法执字第230号之十二执行裁定书予以续封。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实死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粤0804执恢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陈白球、吴果、吴闻闻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向***履行在继承吴实遗产范围内,承担(2009)湛坡法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中应承担的债务。该变更主体裁定书已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湛坡法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州市天和发展有限公司、陈白球、吴果、吴闻闻、谢华健、林爱玲、谭进娣、谢中健、湛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次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用直接方式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雷州市天和发展有限公司、陈白球、吴果、吴闻闻、谢华健、林爱玲、谭进娣、谢中健、湛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然、***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2009)湛坡法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二、《编号:广东诚业评字第F202003017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被执行人吴实名下的上述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上述房地产总价值11552548元;三、《(2019)粤0804执恢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地产权;四、《网拍告知书》,在淘宝网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权。上述不动产经过两次拍卖及一次变卖后,均因无人竞买以致流拍。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按最后变卖价格回收上述不动产抵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回收抵债的意向,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尚明
审判员 李 毅
审判员 李杰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妙珍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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