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禾壹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82民初3342号之三 原告:广东禾壹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华田路2号海湾郦都商住小区一期4号5号楼一层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MA51MXJP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钢铁配套园区钢富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270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禾壹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广东禾壹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禾壹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禾壹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计1222元,由原告广东禾壹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222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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