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02民初892号
原告: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翔路10号,社会统一信用码:9144080019437270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出生,住雷州市。
原告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2、判决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己约定了每月的加班工资,而且原告也己按月支付给被告,***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加班费错误。**于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至止,月工作时间208小时,基本工资3824元/月,加班工资1176元/月(详见《劳动合同》)。被告**领取的工资中,己经包含了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中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加班费错误。二、***中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退还给被告扣罚工资1000元同样错误。**于,与公司员工***发生口角后,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报警,后经公司动员,***撤回报警申请,这一事件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原告根据公司《项目部内部违章违纪处罚条例》的规定,扣罚其1000元,该罚款符合公司的规定,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认为,湛劳付中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给被告**加班工资30540元以及退还给**扣罚工资1000元错误,**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问题,原告请求判决撤销***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潇
人民陪审员 叶 静
法官 助理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802民初892号
原告: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翔路10号,社会统一信用码:9144080019437270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出生,住雷州市。
原告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2、判决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己约定了每月的加班工资,而且原告也己按月支付给被告,***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加班费错误。**于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至止,月工作时间208小时,基本工资3824元/月,加班工资1176元/月(详见《劳动合同》)。被告**领取的工资中,己经包含了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中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加班费错误。二、***中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退还给被告扣罚工资1000元同样错误。**于,与公司员工***发生口角后,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报警,后经公司动员,***撤回报警申请,这一事件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原告根据公司《项目部内部违章违纪处罚条例》的规定,扣罚其1000元,该罚款符合公司的规定,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认为,湛劳付中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给被告**加班工资30540元以及退还给**扣罚工资1000元错误,**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问题,原告请求判决撤销***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