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民终4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社会统一信用码:914***********709Y。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15。 上诉人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2民初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裁定撤销(2020)粤0802民初892号民事裁定,并指定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书也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上诉人有权提起诉讼。二、上诉人的起诉的诉讼请求有三项,即使第一项请求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当驳回请求,但法院也应当对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的起诉的诉讼请求有三项:1、判决撤销***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2、判决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即使上诉人在起诉中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判决撤销***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以驳回起诉,但因原告还有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也应该对上诉人的第二项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评判,而不能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三、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判决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如果原审法院认为该项请求不明确或不具体,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而不能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决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实际上就是请求法院判决上诉人(原告)不用支付被告请求的各项赔偿金或补偿金给被告,如果法院认为该项请求不明确或不具体,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如当事人拒绝变更或更正,法院才能判决驳回。本案原审法院既没有针对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向上诉人释明,也没有对上诉人第二诉讼请求评判,而是直接裁定驳回上诉人(原告)的起诉,直接剥夺了上诉人的起诉权利,明显违反了仲裁法和与民诉法的规定不符。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裁定撤销(2020)粤0802民初892号民事裁定,并指定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2、判决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问题,原告请求判决撤销***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争议的问题是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否妥当。 本案中,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系基于不服***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在民事起诉状上虽然载有三项请求事项,但结合裁决书的裁决项内容看,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核心要旨系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曾两次开庭,均向原告湛江市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询问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对此均明确表示不需要变更。一审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的规定,认定原告请求撤销***仲案非终字(2020)32号仲裁裁决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以上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励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