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方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方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财保14号
申请人:广东建方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基边兴华新村三巷18号三楼一卡。
法定代表人:黎锻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桂,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柳军,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南大道(该建筑物首层)。
法定代表人:周裕佳。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1号顺景商业中心17层1702卡。
主要负责人:冯耀结。
申请人广东建方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和***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156148.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作信用担保。2022年3月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和***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3156148.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建方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艺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