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4884号
原告:广东建方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科东路11号701、70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R35F1F。
法定代表人:黎锻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财,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广东建方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建方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方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方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诉保费3520元,以上合计8420元(原告广东建方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3320元),由原告广东建方筑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劲松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婉霞
周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