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03行初191号
原告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竹尾田易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亮,男。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深圳湾口岸。
法定代表人逄锦跃,关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XX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