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与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235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违约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律师费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仲裁费六万七千一百九十五元零五分。
二、冻结、划拨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迟延履行上述债务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用五万六千三百元。
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上述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