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竹尾田易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23号北坞创新园北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与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235号裁决书。因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2017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广东楚天龙智能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23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