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4808号
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中堂滨江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04833L。
法定代表人:黎满枝。
委托代理人:雷玉娴,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斯杰,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禹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下三杞莞樟路82号金岭大厦A座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AXQH2W。
法定代表人:方海滨。
被告:许佩君,女,汉族,1959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禹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37.28元、保全费1907.52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永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若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