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02民初2847-3号
申请人:河南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汇隆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周口市开发区工农路南段中汇蓝天花园A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600067570171Q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区。
申请人河南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豫1602民初2847-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名下的六套房产,位于周口市工农路南段中汇蓝天花园A座1501、1502、1503、1504、1507、1510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11000000184、111000000185、111000000186、111000000187、111000000188、11100000019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河南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六套房产,位于周口市工农路南段中汇蓝天花园A座1501、1502、1503、1504、1507、1510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11000000184、111000000185、111000000186、111000000187、111000000188、11100000019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