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4656号
原告:河南誉满星人防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6KKY505。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纺织路街道大闸路与西大街交叉口滨江国际星城7-2123。
法定代表人:赵红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杰,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7570171Q。
地址:周口市开发区工农路南段中汇蓝天花园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霍海英,职务:经理。
被告:商水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0KPU75U。
地址:周口市商水县老城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秀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誉满星人防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誉满星人防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90.44元,由原告河南誉满星人防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照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