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阳县华鑫商砼有限公司、河南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81民初5754号
原告:淮阳县华鑫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3X46R53T,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新站镇新站村。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代码:91411600067570171Q,住所地:周口市开发区工农路南段中汇蓝天花园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霍海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代码:91411681MA45GWQA0R,住所地:项城市周项路西(袁爱中开发楼3号楼)。
法定代表人:霍海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阳县华鑫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城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淮阳县华鑫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阳县华鑫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27.14元,25元由原告淮阳县华鑫商砼有限公司承担,18602.14元退返原告淮阳县华鑫商砼有限公司。
审判员  韩瑞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