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703民初97号
原告:湖北博奕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鄂州市华容区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万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红莲湖高新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红莲湖高新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博奕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万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博奕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博奕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博奕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湖北博奕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