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703民初346号
原告:武汉恒顺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爱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恒顺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后原告武汉恒顺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顺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恒顺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武汉恒顺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