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武汉万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7433号之一
原告武汉飞扬盛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武汉万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做出(2020)鄂0111民初74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武汉万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685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武汉万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资产,期限为一年;现原告武汉飞扬盛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武汉飞扬盛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武汉万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武汉万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685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庆九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