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

任廷吉、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恢3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四方区。
被执行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红石崖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马**,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房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04)黄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恢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