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

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胶州市新合顺达钢管租赁服务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东路127号瑞源广场三层。
法定代表人:于瑞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胶州市新合顺达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于家庄村。
经营者:冷家合,男,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审被告:逄焕富,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审被告: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镇驻地。
上诉人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8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五个被告的住所地都在黄岛区,本案应由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胶州市新合顺达钢管租赁服务部冷家合向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机具租赁费873189.75元和违约金。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崂山区人民法院解决。甲方即被上诉人冷家合,合同载明甲方地址为:崂山区中韩张村。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故市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崂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