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

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青岛祥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3执11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燕军,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堃,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祥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华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祥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8日审结,该案(2018)鲁021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民终1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2402248.64元及利息(以2402248.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78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5前履行本案案款1000000元,2020年1月20日前履行本案案款900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案剩余全部案款(包括剩余案款、利息、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付款同时,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开具工程款一半的发票;如被执行人有一期逾期未付款,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1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民终10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梁秀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