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镇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万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