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3执保363号
申请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台柳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9号2号楼803户房屋、冷霞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一路21号4号楼1003户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9号2号楼803户房屋、冷霞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一路21号4号楼1003户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