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

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3执保363号
申请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台柳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9号2号楼803户房屋、冷霞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一路21号4号楼1003户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枫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9号2号楼803户房屋、冷霞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一路21号4号楼1003户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