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213执恢1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马金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燕军,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堃,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祥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浩,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红建建安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祥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8日审结。该案(2018)鲁021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2民终1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对账,并达成一致,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剩余案款95840.02元。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