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国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81民初375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湖南国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城市广场A3栋1113、1114、1115。 法定代表人:文标。 原告**与被告湖南国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