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81民初375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湖南国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城市广场A3栋1113、1114、1115。
法定代表人:文标。
原告**与被告湖南国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