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蓝山县齐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7执1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齐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 法定代表人:**进,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湖南国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文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山县齐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9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肖 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敖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