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7执1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蓝山县总市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国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文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国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山县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蓝山县。
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国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山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1619号民事判决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肖 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敖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