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26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熊彭村陈家组。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湖南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9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收入款,暂不符合扣划条件,属于执行不能,无可供执行财产。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理财产品,向岳阳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0705.08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90705.08元及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何国平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哲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