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家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岳阳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湘06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其财产情况。2022年9月5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96290.91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维
审 判 员 荣 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曾映菘
书 记 员 陈 妍